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艾热提·芒力科等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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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5执231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艾热提·芒力科等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且末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且末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艾热提·芒力科;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且末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新2825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何新东,男,1967年02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的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艾热提·芒力科,男,1970年03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且末县人。 被执行人: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女,1973年08月2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且末县人。 被执行人:吐尔逊·吐尔迪,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且末县人。 被执行人:古丽巴哈尔·图尔迪,女,1986年06月15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且末县人。 被执行人: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男,1973年05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新疆且末县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和艾热提·芒力科、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02月10日作出的(2021)新2825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于2021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5057.50元,到位标的359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艾热提·芒力科、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提起网络查控,并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及到期债权等,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且末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825民初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末县支行对被执行人艾热提·芒力科、再屯罕·伊卜拉依木、吐尔逊·吐尔迪、古丽巴哈尔·图尔迪、伊斯坎迪尔·阿布肉苏力享有债权289122.5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迪力·阿尤甫审判员 艾力西尔·喀哈尔审判员 古丽拉尔·亚库甫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图尔洪·图尔荪书记员 吐尔迪·库尔班>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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