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勇、秦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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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715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勇、秦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勇;秦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715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南环城街与迎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瑄,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胜勇,男,住公主岭市。 被告:秦越,女,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正阳东街501号市政府4楼423室。 负责人:刘绍华。 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勇、秦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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