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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勇、秦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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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715号
  •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胜勇、秦越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胜勇;秦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715号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南环城街与迎宾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胡瑄,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胜勇,男,住公主岭市。        被告:秦越,女,住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曾用名:公主岭市物权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主岭市正阳东街501号市政府4楼423室。        负责人:刘绍华。        原告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胜勇、秦越、公主岭市物权投融资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并于2021年9月15日向原告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俊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旭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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