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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周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5执18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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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05执18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周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周静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5执18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花园浜路。法定代表人:唐新宇,该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胡钟,江苏锡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静,女,1985年4月2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委托代理人:过红丰,男,1972年1月5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系周静配偶。申请执行人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泾西村委)与被执行人周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205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周静应将案涉租赁土地28.081亩中的树木移除,并将上述土地归还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村民委员会;二、周静应给付泾西村委土地租金55404.4元及该款自2020年5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并给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归还土地之日止按照92.3元/天计算的土地占有使用费;周静承担诉讼费1904元。因周静未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泾西村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泾西村委确认被执行人周静已将案涉土地租金及占用使用费支付完毕,并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泾西村委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205执18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文辉审 判 员 华 伟审 判 员 吕全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曹道清书 记 员 高继承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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