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博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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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4211号案件名称
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博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张博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4民初4211号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吉林公主岭市。 法定代表人:吕冬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计洪滨,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张博颖,男,汉族,1990年8月3日出生,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博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公主岭市一家人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穆沙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萌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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