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某1、门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辽08民申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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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民申213号案件名称
门某1、门某3等继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门某1;门某3;周某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申2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门某1(曾用名门某2),男,200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春,盖州市四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门某3,女,198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言民,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某,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盖州市。再审申请人门某1因与被申请人门某3、周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辽08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门某1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2021)辽08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维护再审申请人合法权益。事实和理由:一、再审申请人的母亲潘玉萍与父亲门利于2016年8月15日与案外人姜丽敏、刘宝昶立有协议书。协议书载明:潘玉萍、门利将自己在盖州市泰缘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转让给姜丽敏、刘宝昶名下经营。协议签订后,姜丽敏、刘宝昶分几次己付给潘玉萍、门利600万元共同偿还所欠债务,一审庭审时有证人出庭做证。协议又明确规定:2017年8月15日姜丽敏、刘宝昶应给付尚欠余款股权转让金550万元。按约定姜丽敏、刘宝昶晚了两天付款。后因潘玉萍故去,所以其中150万元现金交给门利,另外350万元姜丽敏通过工商银行62×××53账号汇入门利名下,当时尚欠50万元,是姜丽敏、刘宝昶又将该公司转让他人时,把款转入门利名下,这是铁的事实,就是潘玉萍、门利的生前共同财产(遗产)。二、本案一审法院在查明事实中己认定姜丽敏于2017年8月17日向门利在中国工商银行62×××53的账号汇款350万元,但在本院认为观点中,不足以证明350万元属于盖州市泰缘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且不足以证明该转让款中包含潘玉萍的份额是没有依据的,是自相矛盾不合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因为潘玉萍、门利己于2016年8月15日同姜丽敏、刘宝昶签定并履行了买加油站款的协议,如果不是姜丽敏、刘宝昶买加油站款,那么姜丽敏怎么可能无缘无故的给门利汇350万元的巨款呢?更重要的是一审法院把这350万元作为门利的个人遗产由其继承人分配继承是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这350万元事实上就是潘玉萍和门利卖加油站的共同财产(遗产),其中潘玉萍应享得550万元的55%,门利是45%的股金,这是推翻不了的事实。三、对本案的案外人姜丽敏、刘宝昶还给潘玉萍的600万元之后,又共同偿还所欠外债,在一审庭审时证人王某出庭做证,无可非议。在二审庭审时,再审申请人向法院提供的盖州市人民法院【2021】辽08民初787号民事裁定书及姜丽敏、刘宝昶向法庭提供的还买加油站款明细和庭审笔录,足以证明姜丽敏、刘宝昶全部履行买加油站的义务和还550万元(350万元转账情况),本案被申请人提出550万元(350万元不是姜丽敏、刘宝昶买加油站款,)请被申请人提出反驳证据,否则必须予以认定是买加油站款)。四、潘玉萍与门利经营加油站多年,所欠外债都是共同的。盖州市人民法院【2015】盖民二初第1611号民事判决书,就认定了潘玉萍、门利的共同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认定600万元是还给潘玉萍个人的,是错误的违法认定。所以姜丽敏、刘宝昶还给600万元,潘玉萍、门利共同还所欠外债是事实,且有证人出庭做证,不能认定是还潘玉萍债务,这是推翻不了的事实。综上,请求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在潘玉萍去世前,姜丽敏及刘宝昶已经支付潘玉萍、门利股权转让款600万元,再审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600万元潘玉萍与门利如何分配,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门利收到姜丽敏350万元汇款中包含潘玉萍的份额,因此原审法院确认门利名下在营口银行的存款属于门利及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不当。综上,门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门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孙石平审 判 员 张 悦审 判 员 付 尧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赵 宝书 记 员 王宇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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