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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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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包一恒
  • 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被告:包一恒,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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