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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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包一恒案件缘由
行纪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3民初20247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可可。被告:包一恒,男,1986年8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一恒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陆建泉法官助理 杨 丽书 记 员 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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