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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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520号案件名称
陈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陈某某;张某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520号原告:陈某某,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张某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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