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异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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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异63号案件名称
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蔡明亮;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叶氏苗木场;叶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异63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蔡明亮,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委托代理人:何花,湖南激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琼湖办事处金田社区安置区日月星城小区北面。法定代表人:叶亮。被申请人:沅江市叶氏苗木场,住所地:沅江市塞南湖村。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叶亮。被执行人:叶亮,男,198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本院在执行蔡明亮与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蔡明亮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益阳市玉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沅江市叶氏苗木场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于同日受理。2021年9月6日,申请人蔡明亮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述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蔡明亮请求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蔡明亮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志军审判员 曹卫恩审判员 龚春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晏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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