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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千美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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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592号
  • 案件名称

    白云、千美清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白云;千美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592号申请执行人:白云,男,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千美清,男,蒙古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本院在执行白云与千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于二0二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20)内0622民初29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白云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我院已向被执行人千美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自动履行所有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21年4月19日、2021年8月5日经过两次网络查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千美清银行无存款,在证券管理部门无证券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有车辆登记信息,有长城牌汽车一辆,找不到车辆申请人暂不处置。2021年6月28日,通过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千美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17日,通过准格尔旗保障性住房和房产交易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千美清无房产登记信息;2021年6月21日,通过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准格尔旗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千美清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于2021年9月22日对千美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我院于2021年9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白云代理人王有梅,申请执行人白云代理人王有梅对我院查询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千美清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硕审判员 赵美清审判员 高振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薛二飞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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