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晓强、李青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恢11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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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恢1154号之一案件名称
唐晓强、李青松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唐晓强;李青松;尹国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恢1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唐晓强,男,1978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金牛区。 被执行人:李青松,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营山县。 被执行人:尹国生,男,1966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营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42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执行唐晓强申请执行李青松、尹国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42865.93元及利息,执行费3543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青松名下的款项4392.58元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唐晓强。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青松、尹国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但被执行人李青松、尹国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本院依职权在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某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李青松、尹国生的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另委托营山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李青松、尹国生名下无房屋、无车辆、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李青松、尹国生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毛 娜 审判员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谌晓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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