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前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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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2523民初1333号案件名称
汤前进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汤前进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2523民初1333号申请人:汤前进,男,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 原告郑小明与被告汤前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2021年9月2日,汤前进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申请人汤前进系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包的贵德县尚德广场四楼影院装饰装修项目经理为由,申请追加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汤前进以其系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承包的贵德县尚德广场四楼影院装饰装修项目的项目经理、其行为系被申请人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务行为为由申请追加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但其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以证明上述事实,且郑小明在起诉时提交的欠条中注明的欠款人为汤前进,故对汤前进要求追加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前进要求追加青海佳联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共同被告的申请。 审判员 肖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燕燕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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