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伟、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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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15号案件名称
金伟、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金伟;张丽娜;宫晓伟;张连波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15号原告:金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宫晓伟,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连波,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与被告张丽娜、宫晓伟、张连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伟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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