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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伟、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204民初2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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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204民初2115号
  • 案件名称

    金伟、张丽娜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金伟;张丽娜;宫晓伟;张连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204民初2115号原告:金伟,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丽娜,女,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宫晓伟,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张连波,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伟与被告张丽娜、宫晓伟、张连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伟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依法通知后仍未按期足额补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纪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吴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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