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豪情与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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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180号案件名称
邓豪情与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庆云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邓豪情;王俊英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180号原告:邓豪情,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星,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被告:王俊英,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邓豪情与被告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豪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邓豪情承担。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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