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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豪情与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3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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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3民初2180号
  • 案件名称

    邓豪情与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庆云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邓豪情;王俊英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3民初2180号原告:邓豪情,女,200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云星,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系原告之父,特别授权。被告:王俊英,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邓豪情与被告王俊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豪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款25元,由原告邓豪情承担。审判员  杨福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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