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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内0622执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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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622执671号
  • 案件名称

    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韩永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内0622执671号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622793608218W,住所地鄂尔多斯市迎泽街道丰和日丽小区4号楼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忠被执行人韩永兵,男,1975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011975××××××××住。本院在执行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韩永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2020)内0622民初397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永兵履行案件款231833.00元及诉讼费2333.00元,执行费3378.00元。本院受理强制执行案件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1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韩永兵邮寄送达(2021)内0622执6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韩永兵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2、2021年4月份至2021年9月份期间,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韩永兵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了查询,反馈被执行人韩永兵无银行存款,无工商信息,无车辆信息,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时也进行了传统财产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3、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永兵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4、于2021年9月23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准格尔旗科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永兵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韩永兵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韩永兵其他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贵荣审判员  高振基审判员  赵美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来庆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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