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21民初924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民初9241号
  • 案件名称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棵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9241号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黄花镇机场口社区居委会远大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周二毛,项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璐,湖南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棵,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双峰县。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齐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钟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