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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学英、孔德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冀0434财保3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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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34财保378号
  • 案件名称

    陈学英、孔德俊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魏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学英;孔德俊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4财保378号申请人:陈学英,女,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魏县。被申请人:孔德俊,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魏县。申请人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孔德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孔德俊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期限为2022年9月7日、动产或者不动产为2023年9月7日。案件申请费620元,由陈学英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马光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 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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