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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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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穆某;张某
  • 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穆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穆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穆某退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长武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本院已将其在长武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款预期收益予以扣留;此外,被执行人在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已将其存款8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现划拨的案件款已经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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