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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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案件名称
穆某、张某委托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淳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穆某;张某案件缘由
委托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430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穆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穆某与张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穆某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张某向申请执行人穆某退还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0元。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某在长武县人民法院有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结,本院已将其在长武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款预期收益予以扣留;此外,被执行人在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有存款,本院已将其存款8000元划拨至本院执行案件款专户;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银行账户作限额冻结。现划拨的案件款已经到账,且申请执行人也已经实际领取,并表示先行撤回执行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30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新兵审判员 王海军审判员 王 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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