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方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81执27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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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81执2711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方学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油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方学;梁倩;李培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81执27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李方学,男,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7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梁倩,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27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李培,男,汉族,生于1984年2月20日,住江油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21)川0781民初291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金额78337元,执行费1075元。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住所等进行了查控。2021年8月3日冻结被执行人江油农村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账户及网络资金,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9月18日向成都合睿商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协助冻结李培租金收益。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冻结,应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洪审判员 万 钦审判员 骆德跃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钟馨玉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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