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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宇初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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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7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宇初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湖南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宇初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7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望仙路236号。法定代表人张少金,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红军、余汝林,湖南麓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宇初,男,199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申请执行人湖南鸿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宇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湘0121民初12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发起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机动车、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16日向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公积金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查询其不动产、公积金信息。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有网络资金291.9元,本院依法予以划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1年8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执行标的为租金136924元及违约金(以1369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从2020年11月20日起算至租金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利息、诉讼费1257元、申请执行费1953.86元,已执行到位291.9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唐昌新审判员 付建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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