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汇国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81执2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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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执2437号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汇国洁净型煤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神木市汇国洁净型煤有限公司;魏进;焦继林;高瑞峰;陈珊珊;贺林霞;郝高强;王强;刘艳;訾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81执243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神木市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高长永,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神木市汇国洁净型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市上榆树峁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魏进。被执行人:魏进,男,197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焦继林,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高瑞峰,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陈珊珊,女,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市人。被执行人:贺林霞,女,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郝高强,男,199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王强,男,198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1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訾眯,女,1995年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本院在执行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神木市汇国洁净型煤有限公司、魏进、焦继林、郝高强、陈珊珊、高瑞峰、王强、贺林霞、刘艳、訾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5710元、保全费5000元及申请执行费57700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银行、证券、房管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等相关协助单位反馈,查明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雁曲四路499号11幢10901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陈珊珊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1588400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3.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4.本院传唤申请人到庭,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状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认可。5.申请执行人暂不申请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暂不宜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晓审 判 员 张 伟代理审判员 马久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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