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战军、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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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994号案件名称
陈战军、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战军;谢鹏飞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94号原告:陈战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谢鹏飞,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陈战军与被告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战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战军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陈战军负担。 审判员 李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若云书记员 张晓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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