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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战军、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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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4994号
  • 案件名称

    陈战军、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战军;谢鹏飞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4994号原告:陈战军,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被告:谢鹏飞,男,199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        原告陈战军与被告谢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陈战军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战军以被告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双方再无其他经济纠纷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战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收取计846元,由陈战军负担。        审判员    李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杨若云书记员    张晓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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