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程琦与重庆凯歌智慧教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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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743号案件名称
周程琦与重庆凯歌智慧教育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周程琦;重庆凯歌智慧教育案件缘由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743号 原告:周程琦,男,199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凯歌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一支路6号16-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3315285126。法定代表人:刘歆默,经理。原告周程琦与被告重庆凯歌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2021年9月9日,原告周程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程琦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程琦负担。 审 判 员 李 韶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 官 助 理 马 佳书 记 员 陈 丽 娟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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