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维兵、刘春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804执1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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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执1647号案件名称
胡维兵、刘春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胡维兵;刘春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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