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黄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74执3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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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74执304号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黄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黄远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金融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74执304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XXX楼XXX单元、XXX楼XXX单元、XXX、XXX、XXX、XXX、XXX、XXX楼。负责人:翁宏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晨程,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飞,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黄远成,男,1964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执行人黄远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沪74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工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于2021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金殿军审 判 员 黄 亮审 判 员 任 一法官助理 徐 俊书 记 员 周逸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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