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431执3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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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31执379号案件名称
李峰生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武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峰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431执379号申请执行人李峰生,被执行人张苏化、李俊威:本院执行李峰生与张苏化、李俊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2021)陕0431民初107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张苏化、李俊威于2021年5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李峰生借款本息共计4000元。民事调解书约定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张苏化金融机构存款4000元,并发放申请执行人李峰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被执行人张苏化、李俊威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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