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安、刘潭武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保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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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保351号案件名称
郭国安、刘潭武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刘土生;刘柄飞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果 和 限 期 通 知 书(2021)湘1021执保351号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刘土生、刘柄飞:关于申请人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与被申请人刘土生、刘柄飞合伙纠纷一案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21)湘1021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实施,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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