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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国安、刘潭武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21执保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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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21执保351号
  • 案件名称

    郭国安、刘潭武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桂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刘土生;刘柄飞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保 全 结 果 和 限 期 通 知 书(2021)湘1021执保351号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刘土生、刘柄飞:关于申请人郭国安、刘潭武、彭裕惠与被申请人刘土生、刘柄飞合伙纠纷一案保全事宜,本院依据(2021)湘1021民初3248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实施,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保全期限为一年(从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9月1日止),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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