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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任净净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31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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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310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任某、任净净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任某;任净净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3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某,男,2016年12月0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任净净,女,1986年0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某与被执行人任静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任净净的银行存款60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仝传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德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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