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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83执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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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283执1437号
  • 案件名称

    杨某某、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舒兰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某某;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283执14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茗策与被执行人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吉028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舒兰华正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杨茗策支付2020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的租赁费300000元。”现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吉0283执1437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网络查询并核实;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执行人进行网络财产查控和传统线下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土地、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被执行人财产查控情况。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283执143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 杰审判员 刘大兴审判员 张 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攀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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