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玉明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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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4民初3512号案件名称
王玉明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玉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年)》:第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184民初3512号原告:王玉明,男,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公主大街3588号。 法定代表人:孙本军,系经理。 原告王玉明与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玉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1995年4月至2000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被告1995年4月份所招聘的职工,从事燃料工作,当时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至今被告也未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工作期间从1995年4月-至今期间被告始终未有给原告缴付社会保险金,因本人即将退休,请求判决被告与原告1995年4月至2000年12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工资表1995年4月-2000年12月)。为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王玉明于1995年4月入职在被告处工作至2000年12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每月给王玉明发放工资。王玉明于2021年7月6日要求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向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公主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劳人仲字[2021]第15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工资表、劳动合同书、公劳人仲字[2021]第158号不予受理通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用人单位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于1990年11月26日成立,王玉明于1995年4月入职在在被告处做运煤工作至2000年12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能够证明王玉明自1995年4月-2000年12月在被告处工作的事实,自用人单位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用工之日起即1995年4月就与王玉明建立了劳动关系,王玉明主张确认与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自1995年4月起至2000年12月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王玉明1995年4月至2000年12月与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黄龙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晓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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