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风均、孙凤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381民初25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381民初2558号案件名称
周风均、孙凤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北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周风均;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381民初2558号原告:周风均,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孙凤军,男,195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刘秀杰,女,196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被告:张志月,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崔刚,男,56岁,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原告周风均与被告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周风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凤军、刘秀杰、张志月、崔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风均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周风均负担。审判员 胡林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宏丽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秀丽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恢526号之八 下一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分行、排尔哈提·亚生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801民初51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