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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豫0882执17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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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882执1770号
  • 案件名称

    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沁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张德优;薛根波;李程燕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通知被执行人用)(2021)豫0882执1770号河南省鑫中联建工有限公司、张德优、薛根波、李程燕:你与申请执行人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8民终2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州明远钢铁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向申请人支付3090063.87元及利息、违约金,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张德优向申请人支付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8元。三、负担案件受理费31520.5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3301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账号:3111110043150003509特此通知。(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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