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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屈小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1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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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1168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屈小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屈小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116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利安,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屈小富。被执行人:苌林林。被执行人:屈会年。被执行人:年西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屈小富、苌林林、屈会年、年西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122民初3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屈小富、苌林林、屈会年、年西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本案标的为49994.52元及利息。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屈小富、苌林林、屈会年、年西婷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按照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屈小富已向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扣划四被执行人银行账户7476.07元(其中执行费668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对剩余案件款按照协议正在履行中,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查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22执1168号案件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永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 萍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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