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成杰、朱立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528执74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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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8执745号之一案件名称
蒋成杰、朱立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蒋成杰;朱立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528执7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蒋成杰,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被执行人:朱立志,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成杰与被执行人朱立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2020)冀0528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上述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据上述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立志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48803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朱立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按要求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朱立志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未依法申报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0528执745号执行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朱立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朱立志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2021年9月18日作出(2021)冀0528执745号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朱立志拘留十五日,因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际拘留。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立志名下车牌号为蒙B×××××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另经对被执行人朱立志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公积金、证券、收益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清偿义务。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国全审判员 李 超审判员 赵丽卓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孔更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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