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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1与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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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89号
  • 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宋建新;宋丽丽;施卫兰;宋建英;宋一平
  • 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89号原告:宋某1,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铝业公司雷感区18栋206房。被告:宋某2,女,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施卫兰,女,193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2号。第三人:宋一平,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1号。第三人:宋建英,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2号。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第三人施卫兰、宋一平、宋建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建平书记员  杨喆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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