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1与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7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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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7689号案件名称
宋某1与宋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宋建新;宋丽丽;施卫兰;宋建英;宋一平案件缘由
法定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7689号原告:宋某1,男,1961年6月6日生,汉族,住广西平果县铝业公司雷感区18栋206房。被告:宋某2,女,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第三人:施卫兰,女,1933年3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2号。第三人:宋一平,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1号。第三人:宋建英,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湾南村友谊402号。原告宋某1诉被告宋某2、第三人施卫兰、宋一平、宋建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1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建平书记员 杨喆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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