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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培银、申德华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湘0581民申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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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81民申7号
  • 案件名称

    李培银、申德华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冈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培银;申德华;罗登;梁浩辉;曾柏荣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81民申7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培银,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申德华,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华,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湖南湘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罗登,男,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浩辉,男,197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曾柏荣,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再审申请人李培银、申德华因与被申请人罗登、梁浩辉、曾柏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21年6月7日作出的(2021)湘0581民初105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蒋登忠审 判 员  黄荣良审 判 员  刘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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