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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恢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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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恢8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铜川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恢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牛某某,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执行的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204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961487元(包含工程款646840元、补偿款100000元、违约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464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以74684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0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6%计算的违约金;三、本案申请执行费15136元(已在首执案件中足额收取,本案不再重复收取)。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经总对总查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1年06月17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所提供的6套房产[“XX郡”X号楼X单元0X01室(130.81平方米)、0XX2室(91.35平方米)、0XX3室(91.35平方米)、X50X室(91.35平方米)、0X0X室(91.35平方米)、1XX3室(91.35平方米)]进行公告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并由法院对上述六套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本案债务。但因该六套房屋没有竣工,也无相关预售手续,故无法处置。经查控,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已穷尽查控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到位标的0元,执行费15136元由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已在首执案件中足额收取,本案不再重复收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204执恢8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常连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佳男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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