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武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727执74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727执740号
  • 案件名称

    武斌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磐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武斌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740号 被执行人:武斌,男,1975年9月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武斌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的(2021)浙0727刑初94号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人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武斌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696元,扣押在案的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2021年7月27日,本院就上述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本院进行了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截至2021年9月1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727执7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郑俊杰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