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乐文、甘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24执1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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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执1702号案件名称
曾乐文、甘亚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曾乐文;甘亚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24执1702号申请执行人:曾乐文,男,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被执行人:甘亚,男,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曾乐文与被执行人甘亚合同纠纷一案,湘阴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2日作出的(2020)湘0624民初2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亚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曾乐文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9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甘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于2021年8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18日、2021年8月25日、2021年9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银行卡及财付通有零星存款已被本院依法予以冻结;于2021年8月24日向湘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湘阴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约谈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甘亚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于2021年9月23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对本案本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3日,本院应当执行标的为92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8元,案件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9298元(未包含利息部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曾乐文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曾乐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陆梦蛟审判员 谢 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浩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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