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芷萱、尹招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9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398号案件名称
谢芷萱、尹招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谢芷萱;尹招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谢芷萱,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待业,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尹招文,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本院在依法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20)新2201民特124号民事裁定书,即谢芷萱申请执行尹招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0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保险、车辆、不动产、房产、工商信息等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惩戒措施。现申请人书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陈薇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彦梅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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