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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立业、胡超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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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于立业、胡超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于立业;胡超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立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胡超,男,197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立业与被执行人胡超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刑初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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