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立业、胡超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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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于立业、胡超责令退赔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于立业;胡超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37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于立业,男,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胡超,男,197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于立业与被执行人胡超合同诈骗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4刑初0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00000元,已执行到位标的为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90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04执37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木拉迪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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