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苏宁、张国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津0112民初4728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0)津0112民初4728号之一案件名称
胡苏宁、张国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胡苏宁;张国强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112民初4728号之一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原告胡苏宁等与被告张国强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津011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0)津0112民初4728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7行中辽宁港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联公司’补正为“辽宁港联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港联公司’)”。审 判 长 于宝林审 判 员 国 艳人民陪审员 孟德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春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耒阳市润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刘伟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81执7170号 下一篇 孙加华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902执904号之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