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涛、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执恢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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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执恢97号案件名称
王涛、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涛;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宁桂香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7执恢97号 申请执行人:宁桂香,女,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9123612。被执行人:王涛,男,汉族,1986年12月11日生,住汉台区路汉府公馆,公民身份号码:62282XXXX612113112。被执行人: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02MA6YTWCP5M。 法定代表人:张路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宁桂香与王涛、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桂香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并搬离原住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得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2088.07元,(已扣划),上述款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具条领取,除上述银行存款外,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涛、被执行人汉中市朗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张路路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其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钟华进书 记 员 秦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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