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太玲、张凤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3民初5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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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3民初5927号案件名称
吴太玲、张凤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灵璧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太玲;张凤侠;朱六振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3民初5927号原告:吴太玲,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灵璧县黄湾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凤侠,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被告:朱六振,男,52岁,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太玲诉被告张凤侠、朱六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太玲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太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吴太玲负担。审 判 员 赵 芸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余鹏程书 记 员 王云云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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