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郝亮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22执1223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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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执1223号之二案件名称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郝亮飞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郝亮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22执122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杨继兵。被执行人:郝亮飞,男性,1962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郭清平,女性,1965年05月03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杨蛆小,男性,1962年05月27出生,汉族,住府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郝亮飞、郭清平、杨蛆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民初785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罚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8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郝亮飞、郭清平、杨蛆小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作出(2021)陕0822执122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2021年9月17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陕西府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则庙分理处与被执行人郝亮飞、郭清平、杨蛆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822执1223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向奇审判员 杨卫东审判员 张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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