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乐、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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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2执63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丁乐、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丁乐;郭胜利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6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乐,男,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郭胜利,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乐与被执行人郭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2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02620元,已执行标的为1253.87元,未执行标的101366.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17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有存款1253.87元,已冻结扣划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互联网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证券、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等登记信息。 3.本院分别于2021年8月3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7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已抵押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债权数额为396000元,该房产被(2019)新010执保445号案件首封,本案已轮候查封该房产,故无法无法处置。 4.本院前往社区调查被执行人下落,社区反馈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冯前程、秦俊俊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人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冷长青审判员 买买提艾力审判员 艾克热木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迪力阿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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