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903民初12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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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903民初1250号案件名称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江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巴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江;张林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903民初1250号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63039387G,地址: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二段88号附7号158栋1层。法定代表人:游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小蓉,女,生于1984年8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客户管家,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何江,男,生于1966年12月1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被告:张林华(系何江之妻),女,生于1969年7月22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江、张林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成都合达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巩 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云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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