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启明、潘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案件名称
何启明、潘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何启明;潘伟军;罗正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启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潘伟军,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罗正保,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启明与被执行人潘伟军、罗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启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周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510号之二 下一篇 绥芬河市旗苑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1民初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