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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启明、潘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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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何启明、潘伟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何启明;潘伟军;罗正保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5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启明,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潘伟军,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罗正保,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启明与被执行人潘伟军、罗正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启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03执25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文忠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泽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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