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4民初296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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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4民初2960号之一案件名称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4民初2960号之一 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公民村二、三、四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4784229750F。法定代表人:徐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思敏,该公司员工。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街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126960816X。法定代表人:孙国臣。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元、公告费260元,共计290元,由原告重庆华美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首云翠 人民陪审员 周长涓 人民陪审员 郑时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 官助 理 陶知春书 记 员 黄 俊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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