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传中、涂明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24民初6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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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民初6814号案件名称
涂传中、涂明珠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泗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涂传中;涂明珠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24民初6814号原告:涂传中,男,196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舒梅,泗县屏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涂明珠,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传中与被告涂明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涂传中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涂传中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文娟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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