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燕萍、郭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财保7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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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财保747号案件名称
沈燕萍、郭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沈燕萍;郭钢;董志源;邓小刚案件缘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2财保747号 申请人:邓小刚,男,1985年10月25日生,汉族,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哲,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董志源,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郭钢,男,1979年8月27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申请人:沈燕萍,女,1975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邓小刚与被申请人董志源、郭钢、沈燕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邓小刚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董志源在中国农业银行咸阳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及被申请人沈燕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5万元,保全标的为5万元。担保人陕西博众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5万元的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董志源在中国农业银行咸阳 账号为XXXXXXXXXXXXXXX 及被申请人沈燕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为XXXXXXXXXXXXXX 内的存款共计5万元,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申请人邓小刚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 判 员 魏 钰 二〇二一年 八月二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赵翔宇 书 记 员 郝思蒙1985102561232XXXX51025721198810105135058XXXX810104431979082720671823272XXXX908270012197512113531361010XXXX51211612720210823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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